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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市养犬管理条例

汕尾市养犬管理条例

一、县城范围:东至高砂、河东芋坡坑;西至仓背、内洞、岳溪;南至溪东;北至石坑尾、火山嶂、黄金坑。(详细范围参照《陆河县城总体规划2004-2020用地规划图》),县城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、城市市容管理等规定,规范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。

二、不得携犬进入市场、商店、商业街区、饭店、公园、公共绿地、学校、医院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社区公共健身场所、游乐场、候车室等公共场所;

三、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;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,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,并为犬戴嘴套,或者将犬装入犬袋、犬笼,或者怀抱;

汕尾市养犬管理条例

四、携犬乘坐电梯的,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,并为犬戴嘴套,或者将犬装入犬袋、犬笼;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;

五、携犬出户时,应当对犬束犬链,由成年人牵领,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,并应当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;

六、对烈性犬、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,不得出户遛犬;因登记、年检、免疫、诊疗等出户的,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、束犬链,由成年人牵领;

七、携犬出户时,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,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;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、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《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八、养犬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;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,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;

九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,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十、不虐待、遗弃所养犬,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,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。